不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这些行政处罚
2021年1月8日,当众多互联网企业主还沉浸在春节的余韵中时,国家网信办对2000年开始,沿用了20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一次“大修改”,并草拟了一份新的意见稿面向公众。这一举动其实并不令人意外,进入21世纪,我国互联网行业欣欣向荣,蓬勃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捷,面对新形势,国家必须要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
通过修订草案中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其中针对违法行为规制和处罚的内容大大增加。如果去除总则和法律责任两章,那么涉及处罚条款的占比达到了68.9%。而针对电信业务许可证办理的处罚也在其列。可以看出,未来国家对于该服务的监管处罚力度只会有增无减。
而在现有主管部门所运用的行政处罚中,大多数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版,下称《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版,下称“管理办法”),其中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又以《电信条例》为标准。下面跟随小万一起来梳理一下相关的处罚规定吧!
根据以上两则条文来看,目前现有的行政处罚有:
《电信条例》
ü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第七条)
ü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六十九条)
《管理办法》
ü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规定法律责任的,电信管理机构从其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
ü 电信业务经营者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但受到电信管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或者具有本办法规定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情形的,直接列入失信名单。(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