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2019年年报统计通知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互联网及相关行业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统计范围
注册地在广东省的所有增值电信企业,包括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我局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一)年报统计范围是全部持有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
(二)月报统计范围是上年度增值电信业务收入500万以上(含500万元)的增值电信企业。
二、报送时间
(一)年报表:2020年4月30日前。
(二)月报表:每月15日前填报上一月度的数据。
三、报送方式
(一)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登陆用户名、密码与本企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用户名、密码相一致。
(二)同时持有部证和省证的企业在报送月报表时,以省证用户名填报。
四、要求
(一)各企业要确定统计负责人,建立统计联系机制,认真做好增值电信业务统计报送工作。
(二)认真审核数据来源、统计口径、计量单位(为万元)、计算方法(月报表各期数为累计数)。
(三)认真核查报送指标、数据的完整性,全面稽核指标间的逻辑关系,确保数据填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四)密切关注数据变化情况,尤其是针对突升或突降的数据,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并加以说明。
(五)在报送本期数据的同时需核实上年同期数的准确性,如本年度数据报送口径有调整,应按新口径调整上年同期数;如未报送上年同期数,应当补报。
五、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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