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答记者问

2020-04-29 17:47:37 安全客 53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公众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我国建立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目的是通过网络安全审查这一举措,及早发现并避免采购产品和服务给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带来风险和危害,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办法》的出台,为我国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问:网络安全审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网络安全审查是依据《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开展的一项工作。《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问:网络安全审查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答: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包括: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问:哪些网络运营者采购产品和服务需要考虑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答: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根据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电信、广播电视、能源、金融、公路水路运输、铁路、民航、邮政、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领域的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应当按照《办法》要求考虑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问:何时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答:通常情况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在与产品和服务提供方正式签署合同前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如果在签署合同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建议在合同中注明此合同须在产品和服务采购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后方可生效,以避免因为没有通过网络安全审查而造成损失。

  问:网络安全审查有无时限要求?

  答:通常情况下,网络安全审查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会延长15个工作日。

  进入特别审查程序的审查项目,可能还需要45个工作日或者更长。

  根据《办法》要求,补充提供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问:审查过程中如何保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及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答:网络安全审查充分尊重和严格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办法》规定,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未能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举报。

  问:网络安全审查是否会限制或歧视国外产品和服务?

  答:《办法》明确规定了要审查的内容,从中可以看出,网络安全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不是要限制或歧视国外产品和服务。

  对外开放是我们的基本国策,我们欢迎国外产品和服务进入中国市场的政策没有改变。

  问:违反《办法》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申报网络安全审查而没有申报的,或者使用网络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产品和服务,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网络安全审查向谁申报?

  答:根据《办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具体工作委托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承担。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在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指导下,承担接收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具体组织审查工作等任务。

  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 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第五条 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第六条 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第七条 运营者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等;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第九条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第十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运营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一致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论通知运营者;意见不一致的,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并通知运营者。

  第十二条 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再次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并征求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第十三条 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五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七条 运营者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未能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运营者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十九条 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核心网络设备、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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